关于克隆人的报道,早在80年代就已经被炒得很热。当时,美国有一位大企业家声称,他已经雇佣科学家用他的体细胞克隆出一个男孩。为了安全起见,他将这个孩子放在太平洋一个岛屿上抚养,但他没有请他的科学家发表类似克隆多莉成功那样的科学报告。由于媒体炒得太热,美国有关部门不得不召开一次听证会,请科学家在没有科学报告的情况下加以评论。当时在场的科学家一致怀疑这个报道,认为当时的克隆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克隆人的地步。现在,那位大企业家连同他的“克隆男孩”早已销声匿迹,媒体也将他们忘却了。 自从多莉克隆成功后,就不断有报道某个科学家要“克隆人”的新闻,其中报道得最多的是芝加哥的锡德。锡德是何许人也?他虽然是大学毕业,但学的是物理学,毕业后从未完成过一项研究项目,但喜欢赶时髦、说大话。有些的媒体很少报道严肃科学家对“克隆人”的评论,而对锡德之流的言行津津乐道。原因很简单:严肃的说真话的科学家没有新闻价值。 似乎永远蒙着神秘色彩的“克隆人”今后仍将成为一些人捞取名利或被媒体炒作的对象,但不知情的广大读者难道没有权利知道一些严肃的知识吗? 许多炒作“克隆人”的报道总是将人的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混为一谈。人的治疗性克隆与人的生殖性克隆虽然用的是同一种技术:核从体细胞转移到去核卵细胞内的技术,但其目的则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为了从克隆出的胚胎那里获取干细胞,然后使之定向发育,获得用于治疗疾病、防止衰老的有关细胞、组织、器官。人的治疗性克隆是非常有前途的,将给人们带来治疗疾病、移植器官、防止衰老、延长有质量生命的现实希望。人的生殖性克隆是为了克隆出一个与已经生活在地球上的遗传特性相同的人,这种克隆实际上是一种无性生殖。这一区别在科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看来是明确无疑的。英国允许人的治疗性克隆,但不允许生殖性克隆,“克隆人”被视为“犯罪行为”。但是有些媒体对这种区别从来就不感兴趣。
[!--empirenews.page--] 请看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关于克隆的声明”的一段话:人的克隆、生殖性克隆即使有可能,但鉴于如下原因也应严肃对待。 (1)对在一个现存的人的核内从遗传信息成长出一个人的可能性表示深刻的不安; (2)“生活在”一个已经存在的人的“阴影中”对克隆出的孩子的潜在影响; (3)对亲子和兄弟姐妹关系的可能影响; (4)需要关注从一个体细胞产生出一个孩子的可能后果,不应该试图通过体细胞核移植产生出一个现存的人的遗传“拷贝”。 治疗性克隆则是研究利用克隆技术产生出特定细胞和组织(如皮肤、神经或肌肉)用于治疗性移植,故应该得到支持。 目前反对人的生殖性克隆,在伦理学上主要依据道义论和后果论的论据。 道义论的论据是:人不是客体,不能像东西一样被制造;人,包括“克隆人“在内,是目的本身,不仅仅是达到其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样就排除了为了研究、好奇、供给移植用器官等目的而去“克隆人”。 后果论的论据是:克隆本身(基因组的老化和突变),尤其目前的克隆技术尚不过关(畸胎、严重残疾)将给“克隆人”本身带来伤害;“克隆人”的地位不确定对他自己和家庭成员可能带来伤害;不止一个具有相同基因组的人的存在,对社会其他人和社会可能带来的不安和伤害;在目前资源短缺情况下,将资源从紧迫的项目上转移开等。我想,在将来克隆技术过关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克隆人:如在种种辅助生殖方法不能解决不育问题时,濒危人种希望通过克隆来延续下去等。即使到那时,也要有证据证明“克隆人”不会给克隆人本身、他的家庭成员、社会上其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伤害,或这些伤害可以防止。那么,谁来提供这种证据呢?难道那些赞助和从事生殖性克隆的人能做到吗! [!--empirenews.page--] 这两方面的论据也适用于人的治疗性克隆。英国规定,获取干细胞只能取自14天的克隆胚胎,利用超过14天的克隆胚胎即为违法。理由是胚胎在14天后再也不能分裂为孪生,这就意味着胚胎将发育为一个独特的人。这也是一种道义论论据。 美国的规定更严,他们不允许从体细胞取干细胞,只允许在人工流产后的死胎及体外受精成功后余下本来要抛弃的受精胚胎。但英美两国都强调,不管从体细胞克隆干细胞,还是从死胎或原本要抛弃的受精胚胎取干细胞,都要取得体细胞的宿主或胚胎父
母的知情同意。一旦干细胞定向发育成功,可将克隆出的细胞、组织、器官移植到病人体内,就要考虑安全、有效问题。治疗性克隆的研究方案尚且需要经过专门为此设立的伦理委员会的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因此,说治疗性克隆没有伦理问题是不确切的。当然,其伦理问题比起人的生殖性克隆要少得多,容易取得共识。
关于克隆人的报道,早在80年代就已经被炒得很热。当时,美国有一位大企业家声称,他已经雇佣科学家用他的体细胞克隆出一个男孩。为了安全起见,他将这个孩子放在太平洋一个岛屿上抚养,但他没有请他的科学家发表类似克隆多莉成功那样的科学报告。由于媒体炒得太热,美国有关部门不得不召开一次听证会,请科学家在没有科学报告的情况下加以评论。当时在场的科学家一致怀疑这个报道,认为当时的克隆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克隆人的地步。现在,那位大企业家连同他的“克隆男孩”早已销声匿迹,媒体也将他们忘却了。 自从多莉克隆成功后,就不断有报道某个科学家要“克隆人”的新闻,其中报道得最多的是芝加哥的锡德。锡德是何许人也?他虽然是大学毕业,但学的是物理学,毕业后从未完成过一项研究项目,但喜欢赶时髦、说大话。有些的媒体很少报道严肃科学家对“克隆人”的评论,而对锡德之流的言行津津乐道。原因很简单:严肃的说真话的科学家没有新闻价值。 似乎永远蒙着神秘色彩的“克隆人”今后仍将成为一些人捞取名利或被媒体炒作的对象,但不知情的广大读者难道没有权利知道一些严肃的知识吗? 许多炒作“克隆人”的报道总是将人的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混为一谈。人的治疗性克隆与人的生殖性克隆虽然用的是同一种技术:核从体细胞转移到去核卵细胞内的技术,但其目的则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为了从克隆出的胚胎那里获取干细胞,然后使之定向发育,获得用于治疗疾病、防止衰老的有关细胞、组织、器官。人的治疗性克隆是非常有前途的,将给人们带来治疗疾病、移植器官、防止衰老、延长有质量生命的现实希望。人的生殖性克隆是为了克隆出一个与已经生活在地球上的遗传特性相同的人,这种克隆实际上是一种无性生殖。这一区别在科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看来是明确无疑的。英国允许人的治疗性克隆,但不允许生殖性克隆,“克隆人”被视为“犯罪行为”。但是有些媒体对这种区别从来就不感兴趣。
[!--empirenews.page--] 请看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关于克隆的声明”的一段话:人的克隆、生殖性克隆即使有可能,但鉴于如下原因也应严肃对待。 (1)对在一个现存的人的核内从遗传信息成长出一个人的可能性表示深刻的不安; (2)“生活在”一个已经存在的人的“阴影中”对克隆出的孩子的潜在影响; (3)对亲子和兄弟姐妹关系的可能影响; (4)需要关注从一个体细胞产生出一个孩子的可能后果,不应该试图通过体细胞核移植产生出一个现存的人的遗传“拷贝”。 治疗性克隆则是研究利用克隆技术产生出特定细胞和组织(如皮肤、神经或肌肉)用于治疗性移植,故应该得到支持。 目前反对人的生殖性克隆,在伦理学上主要依据道义论和后果论的论据。 道义论的论据是:人不是客体,不能像东西一样被制造;人,包括“克隆人“在内,是目的本身,不仅仅是达到其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样就排除了为了研究、好奇、供给移植用器官等目的而去“克隆人”。 后果论的论据是:克隆本身(基因组的老化和突变),尤其目前的克隆技术尚不过关(畸胎、严重残疾)将给“克隆人”本身带来伤害;“克隆人”的地位不确定对他自己和家庭成员可能带来伤害;不止一个具有相同基因组的人的存在,对社会其他人和社会可能带来的不安和伤害;在目前资源短缺情况下,将资源从紧迫的项目上转移开等。我想,在将来克隆技术过关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克隆人:如在种种辅助生殖方法不能解决不育问题时,濒危人种希望通过克隆来延续下去等。即使到那时,也要有证据证明“克隆人”不会给克隆人本身、他的家庭成员、社会上其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伤害,或这些伤害可以防止。那么,谁来提供这种证据呢?难道那些赞助和从事生殖性克隆的人能做到吗! [!--empirenews.page--] 这两方面的论据也适用于人的治疗性克隆。英国规定,获取干细胞只能取自14天的克隆胚胎,利用超过14天的克隆胚胎即为违法。理由是胚胎在14天后再也不能分裂为孪生,这就意味着胚胎将发育为一个独特的人。这也是一种道义论论据。 美国的规定更严,他们不允许从体细胞取干细胞,只允许在人工流产后的死胎及体外受精成功后余下本来要抛弃的受精胚胎。但英美两国都强调,不管从体细胞克隆干细胞,还是从死胎或原本要抛弃的受精胚胎取干细胞,都要取得体细胞的宿主或胚胎父
母的知情同意。一旦干细胞定向发育成功,可将克隆出的细胞、组织、器官移植到病人体内,就要考虑安全、有效问题。治疗性克隆的研究方案尚且需要经过专门为此设立的伦理委员会的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因此,说治疗性克隆没有伦理问题是不确切的。当然,其伦理问题比起人的生殖性克隆要少得多,容易取得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