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家鑫案的多角度思索
(一)为什么需要为“坏人”辩护的律师
最近,西安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媒体和舆论又被热炒了起来。热炒源于此案在庭审中,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应当对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
在我看来,这远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收获的必将是无数的口水与板砖,比如在“重庆打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时,就被网民围攻谩骂。流风所至,甚至一些律师不敢、不愿为“坏人”辩护,例如,在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出庭,并声称“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律师队伍中有无令人讨厌的人呢?当然有。比如一些律师与法官权钱交易,妨碍司法公正,例如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系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仅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乌小青利用手中的权力就帮助胡燕瑜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却缺少不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而且,社会上出现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恰恰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表现。
这个道理很简单。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公众认为的“好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某个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
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
再有一个问题,药家鑫的律师提出他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他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姑且不谈,即便他的说法是胡说八道,那么,为“坏人”进行辩护的律师有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权利呢?律师并不是仲裁者,他的职业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为法庭裁决作参考。在我看来,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跟法官“勾兑”妨碍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见,哪怕是“胡说八道”也是他履职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或者对他进行人身攻击。
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审判,例如“纽伦堡审判”、“东京大审判”,这些审判之所以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是因为审判者给公认的“坏人”以最充分的辩护权,每个“坏人”都有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今天,要让药家鑫案的审判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恰恰是需要他及他所聘请的律师进行最充分的辩护,而不是试图封住他们的口,甚至是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从法庭上驱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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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琳:药家鑫辩护律师挨骂的背后
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五个月前的一天晚上,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将女服务员张妙撞倒,下车察看后对张妙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这宗由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案,引发了群情激愤并延续至今。自此案开庭以来,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这种情绪也波及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在控辩审三角结构中,控辩双方本应“平等武装”才能维系司法天平的均衡,但律师天生弱势,其民间身份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备受冷落,传统的耻讼观念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边缘地位。一碰上律师为“坏人”张目,自然骂声四起。
这种对律师的贬损当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生态。西方有法谚将法庭比作情场,在法庭上所有的手段都被视为公平的。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自然要处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便是为无恶不作的杀人犯辩护,也是司法必需,是公正的基石。如果我们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审判,也理应进一步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律师。
原则上,公交司机不能拒载乘客,辩护律师也不能拒绝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律师并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在我看来,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法官需要对律师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判断,并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义的实现。在本质上,辩护权和控诉权都具有“建议”属性——建议法官如何裁判,而提出建议并不意味着必然被采纳。若站在辩护权的基石上,来观察药家鑫案中的律师表现,也就不那么令人激愤了。
网友最为反感的,是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药家鑫从宽处理,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药家鑫属激情杀人;二是药家鑫是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三是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上述种种,不过是律师一家之言。且不说药家鑫的行为很难归属到“激情杀人”之列,就算是“激情杀人”,也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案有: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
而将药家鑫描绘成“根正苗红”或“品行兼优”,并无太大意义,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而是因受“李刚门”等事件的影响,对司法不公有了刻板印象。也唯有通过实现个案的公正,才能逐渐校正这种令人忧虑的社会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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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家鑫杀人:折射社会精英的自主性道德堕落
编者按:药家鑫,一名高校在校生,有着不错的专业,毕业后可以成为一个看上去光鲜亮丽的音乐家,有车,有女友,一切都符合这个社会的精英阶层的特征。可就是这样一个社会精英,在开车撞人后,想到的竟然不是救人,而是如何摆脱罪责,甚至可以残忍的举刀杀人,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精英们的道德堕落?如果说第一刀还是被惊吓后的下意识反应,那么随后的几刀,难道还是肾上腺激素的分泌结果么?
药家鑫成为本周被提及次数最多的人名之一,这个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去年因为驾车撞人又在伤者身上刺了八刀制造了一桩轰动全国的血案,这次重新成为热点话题人物,是因为今年3月23日,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的公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从法律的角度看,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说它有什么特别之处,无非是行凶方式更残忍了一些。但随着案件的审理,这起刑事案仿佛变得复杂起来,其一:有消息称,500旁听者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同样身份的大学生,原告代理人认为法院对这500人进行问卷调查做量刑参考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其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用“弹钢琴”来形容药家鑫的杀人动作,辩护律师认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两个说法掀起轩然大波,加上媒体报道中不断出现有关药家鑫在生活当中柔弱、温顺的一面,因此出现了一种强烈的质疑声音,指出有人在美化药家鑫,想要通过完整展现药家鑫的方式唤醒人们的同情心,以换取“刀下留人”的结果。
其三:因药家鑫案牵扯出“中国要不要废除死刑”的讨论。讨论热度的升温,又陷进了“支持废除死刑,就是支持豁免药家鑫刑责”的口水仗。这个层面的讨论,因为涉及对社会的看法而容易陷入情绪化。司法审判如何在情绪化的声音中保持独立和超然,成为一个问题。 众声喧嚣不是坏事,药家鑫案具备了被公众关注的各种要素,踩到了当今社会的焦点地带,每个人都在这个案件中寻找和表达。不过,个案归个案,符号归符号,药家鑫无力承担公众对死刑存废、贫富差距等宏大话题的争论。
每个人都有权发表意见,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但有权做出判决的只会是法官。所以,允许公众广泛讨论,更鼓励法官独立判案。
当然也要看到,公众参与药家鑫案的讨论,出现多样的观点甚至不同的看法,从社会意义来看是有价值的,人们希望看到正义得以伸张,受害者得到宽慰,也希望看到,这个个案的形成,除药家鑫本人之外,还有哪些身外的因素。
因此,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追问,对他成长过程、性格形成的了解,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自我警示。药家鑫留给家庭教育、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疼痛,值得我们花更长时间去
(四)请愿书也不能救药家鑫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3月23日《中国新闻网》)
4 对于被告人杀人后,村民、同学或工友写请愿书求法院减刑的新闻事件,人们已经屡见不鲜。这些人举出被告人,如何优秀,曾获得过各种奖励,或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善良友好等理由,以期影响法院的判决。
从法理上讲,不能影响法院判决,因为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组织、集团的干涉。《请愿书》只是民众单纯地从情感角度出发的一种主观民意表达,不符合法治原则,所以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请愿书也不能救药家鑫,该怎么判,一切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像某些网友说的应重判,也不能像请愿者要求的那样对其姑息。
药家鑫已不可救,现在的社会土壤,又有着滋生出一个又一个药家鑫的可能,所以挽救下一个“药家鑫”就成为当务之急。
尼采说过,一个人犯了罪,不只他本人应受罚,他身边的人及他在的社会都有罪。从药家鑫事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目前存在的问题,畸形的社会衍生出的一些变态观念,作用在药家鑫的身上,再加上他自身恶的因素,一步一步把他推向了犯罪的边缘。 首先,应该看到的是药家鑫家庭中存在的变态的教育方法。
“在庭审过程中,药家鑫说自己从小就被父母寄予厚望,管束极严,每天就是学习、练琴两件事,练得不好就挨打。父亲甚至会把他关到地下室里,只有吃饭才能上楼。所以,他一度有自杀的念头。”
这个现象在当今社会可谓十分普遍,父母为了让子女成才,剥夺掉他们的童年,实行一种畸形的成功学教育方法,只顾他们的技能或成绩的培训,完全不顾其人格的完善。在没有仁爱的教育体系内,即使像孟子所说的人天生的恻隐之心,也会被他们耳濡目染的各种社会陋习吞噬。
这种教育方法不变,各种人格畸形的孩子还会层出不穷。
其次,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诱导了人们犯罪。
在不少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都有撞伤后,再碾压几次的例子,比较记忆深刻的有宝马车四次碾压撞伤儿童。造成这一恶行的根源,无疑是撞死赔付的成本要远小于撞伤,撞死是一次赔付,一般几十万就能了事,撞伤尤其是重伤则是无底洞。而这种观念又是由现行的《道路安全法》的法律制度缺陷造成的。对法律的修正与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最后,“农民难缠”的想法使药家鑫痛下杀手。
农民难缠,这大概是不少城市居民头脑中的观念,但这一观念大多是听来的,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进城,挤占了市民的活动空间和公共资源,再加上个别农民的讹诈事件,所以农民在城市的形象普遍不好。
但我们可以换位思考,假如你是一个农民,在没有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和完善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被撞伤后失去劳动能力,你会不会死死抓住撞伤赔付这根活命稻草?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农民难缠,也是被逼无奈。要想让农民不再难缠,就应该给其平等的国民待遇,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让他们无后顾之忧。
希望借助药家鑫的悲剧,这个社会能反省一下,使悲剧不再重复。
药家鑫案成网络热点 网友热议被撞后什么话最安全
药家鑫案尚未宣判,案件本身形成的话题一直是网络上的热点。因为被撞倒的受害人记了自己的车牌号,就杀人灭口,药家鑫的杀人动机令人不寒而栗。在华商论坛,网友“大连海
5 洋公园”就发起讨论“假如你被车撞,爬起来说句什么话最安全?”
不少网友都表示,要选择装死,否则会被捅死。至少也要声明“没记车牌号”。从网友的调侃回复中,不难看出大家对于这一事件的态度。
(五)丁炜:作为一个农村人 我想和药家鑫谈谈
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21岁大三学生药家鑫驾着私家车去看女友,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妙,下车后他没有立即施救,而是在发现张妙看自己车牌号后,“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而拿出水果刀,对张妙连捅8刀,致其死亡。
对药家鑫一事,我原本不想过多掺言,但在听过他的杀人动机后,我发现自己不能只围观不说话了,因为我也属于他所说的“特别难缠”中的一员。
我打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也放过牛种过地,平时接触最多的也多是农村人。虽然现在身处城市,但衣着光鲜的背后仍然抹不去浓浓的乡土味。作为一个农村人,我想和药家鑫,以及这个社会谈谈,农村人为什么“特别难缠”。
农村人,这个曾经象征勤劳和质朴的称谓,在当下渐渐沦为一种诋毁人的标签。对农村人的丑化现象随时随地都在上演,调侃和侮辱农村人似乎成了一种“时尚”,不讲文明不讲卫生会被骂是“农村的”,没文化没素质也会被骂是“农村的”,凡此种种,只要是远离文明的低俗的都是“农村的”。
维护权益时,农村人也愿意西装革履地坐在咖啡馆和风细雨地谈,可他们有那个平台吗?在这个免不了拼钱拼关系的世俗社会,他们维权的渠道本来就不多,有些甚至还被人为地堵死了。农村人永远都是弱势的一方,既耗不起精力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更缺乏足够的实力拼到底。所以他们在发生纠纷时,不少时候会选择呼天抢地、或者软磨硬泡等极端方式,因为这是成本最低的也是最管用的法子。
农村人进城生活很不易,既要接受别人的歧视,还时时担心遇到黑心老板,他们没有医保,也没有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只是一双手一条命,他们只想干一份活拿一份钱,养活自己养活家人。遇到纠纷,农村人也希望用最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要不是被逼无奈,谁愿意死缠烂磨啊?如果人人都有一个叫李刚的老爸,你看他们还缠不缠。
药家鑫说出的是一个人的话,道出的却是社会的一股思维。对农村人的偏见,并不仅限于药家鑫,在全国各地各个阶层都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法规制度中都有,城乡赔偿“同命不同价”持续了多少年啊。还有人把这种歧视堂而皇之地摆上桌面,很多专家学者直言低素质农村人拖了现代化的后腿,个别委员甚至还把“城市应该减少低素质外来人员”这样的意见写进提案。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美好的背后是无数农村人的艰辛付出。所以,正在享受美好城市生活的每一个人,请放下手中的咖啡,看一看身边的城市,哪个地方没有农村建设者的影子?
还有药家鑫,下次你父母探监的时候不要忘了问一问,您爷爷或者爷爷的爷爷,是不也是“特别难缠”的农村人?
(六)常梦飞:车祸之后再杀人究竟是何心态
究竟应该如何解释药家鑫的行为呢?在我看来,核心的问题,还在于一种极端自私的
6 价值观,即一切服从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大学生开私家车撞伤26岁女服务员,下车后又拿出刀子捅了她8刀,将她当场杀死——“被抓获的肇事者药家鑫承认,他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他持刀捅死受害者,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
车祸是不幸的,但毕竟还只是一起意外事故。但由于药家鑫下车后“持刀捅死受害者”,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变成了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
车祸以后再杀人,为什么格外令人愤慨?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药家鑫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也突破了做人的底线,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丧尽天良”。
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药家鑫的父亲目前在做生意,其母亲是西安一研究所职工,父母均系大学毕业,家境比较殷实。而且“据药家鑫的辅导员纪老师介绍,药家鑫在校学习非常出色”,“钢琴水平已经达到10级”——这样一个大学生,说他未来有着锦绣前程也不过分,为什么会选择在亲手杀死一个无辜者的同时也彻底毁掉自己呢?
许多论者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往往喜欢从制度层面去找原因。一个被说滥的理由是目前的赔偿制度有问题,对伤者的赔偿很可能比对死者的赔偿要高。但这个理由用在药家鑫身上不合适,因为他和他的家庭显然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况且退一万步说,即便有可能多赔钱,杀人的事也是绝对不能干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解释药家鑫的行为呢?在我看来,核心的问题,还在于一种极端自私的价值观,即一切服从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年来,这种极端自私的价值观随着所谓“市场理性”的扩展而大肆泛滥,这种价值观甚至内化成了相当一部分青年的集体无意识。
无疑,这种价值观也害了被其俘虏的年轻人。我相信,当药家鑫打开车门,俯身去看那位倒地的伤者的时候,他的脑海里浮现的不是对伤者悲悯和对自己错误的痛悔,而是急于逃脱责任的冲动——这个念头像魔鬼一样牢牢抓住了他,因此当他发现“伤者看见了自己”,“持刀捅死她”也就“顺理成章”了。
受害者已矣,药家鑫也难逃法律的严惩。但如果不理这种极端有害的价值观,那我们就可以预见还会出现更多的药家鑫。
(七)审理药家鑫案不能忽视社会观感
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而是择日宣判,给药家鑫的命运走向留很大的想象空间。而在网上,对药家鑫则几乎是一边倒的诛杀之声,可谓群情汹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药家鑫该不该杀,如果日后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会不会留下民意左右司法公正的雀斑?日前《中国青年报》上的文章《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坐实药家鑫死刑》,似乎回应了部分人的担心。作者杨涛列举了诸如有自首情节、药家鑫平时表现不错、属于激情杀人等几项证据,认为药家鑫有法律上的从轻情节,罪不该死。该文的作者逆向思维,提醒法院独立思考,不受民意左右,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作者列举的几项证据与药家鑫的律师辩护词完全一致,给人以替药家鑫开脱的感觉。网民一片喊杀之声,自有道理在,我们不但不应该刻意回避,相反需要梳理其中的合理因子,把该案办成既公正又顺应民意的铁案。对于药家鑫案我有一个看法,就是药的杀人行为完全是一个连贯的过程,社会危害性极大。首先
7 药家鑫随身带着20多厘米长的尖刀。一个大学生并非社会上不良的小青年,身上带刀给人不好的联想。其次,药家鑫行凶过程中自主意识很强,并不是一时糊涂,他杀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灭口,防止被害人记住他,日后找他麻烦。这一点不仅有药家鑫的口供为证,而且从杀人的手段上也可看出,他在张妙的身上捅了八刀,不是一两刀,目的就是不让张妙活。再次,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令人发指。他的激情杀人与其它类型的激情杀人有很大区别,给公众的心灵摧残更烈,完全是毫无来由,丧心病狂。我们常见的激情杀人大多是双方有矛盾积怨,或者是偶然事件引发冲突,人身受到攻击,也就是说当事双方都处于情绪失控状态致行动升级。而药家鑫攻击的对象是一个受伤倒地,没有一点攻击能力的弱女子,药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威胁。这才是万人皆曰可杀的真正原因。杨涛的文章说,药是激情杀人,其情可宥。我想问:普天下有心平气和、悠然自得地去杀人的吗?
对一个被撞受伤的女子,不但不去施救,反而狂刺八刀,致人于死地。药家鑫的行为完全丧失了人性,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在药家鑫加害张妙的过程中,我们找不到一点点可以稍稍原谅他的细节。杀人的刀在那里,杀人的现场在那里,杀人的口供在那里,仅仅为了逃避一些经济赔偿而剥夺一个两岁孩子母亲的生命,网上的喊杀声有错吗?如果对这样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我们冷静地做袖手旁观状,那才真正恐怖呢。
药家鑫杀人案激起这么大的民意反弹,表达了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情绪,其背后的现实土壤更值得我们深长思考。药家鑫坠落的道德底线为何如此激烈地撞击着世人的神经?在药家鑫案中,有一个情节很耐人寻味。据法医鉴定,车祸发生时,张妙伤得并不重,药家鑫的口供证明,他也知道这个情况,但是药家鑫为了免除经济赔偿而杀了张妙,使案件的性质由民事赔偿转为恶性刑事案件。在金钱与生命的权衡中,药家鑫用三秒钟做出了选择。药家鑫的思想不是个孤例,他承载了相当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在这个不再纯真的年代,拜金主义占据了许多人的价值高地,人的善念被深埋,功利湮灭了良知,贪欲屏蔽了理想。不少人遇有事情,先要输入计算程序,看看这事划算不划算。尊重生命,维护他人的生存权,应该是人之为人的价值基石,可是审视药家鑫做的事情,离人太远、离兽很近,横看竖看近看远看都不像我们的同类。
药家鑫接受什么样的判决,确实不能以舆情为依归,法律重的是事实证据。然而法院也不应漠视公众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判不能超然于社会观感之外,他要通过判例引导社会价值和公众行为。一个错误的判决,不光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价值体系的紊乱。在媒体传播能力空前强大的今天,这种放大效应愈发明显。所以药家鑫案引爆的街谈巷议,西安法院应该充分倾听。如果药家鑫最终被判极刑,千万不要说民意索命,完全是他自食其果。
(八)药家鑫案报道的伤在何处?
央视《新闻1+1》近日播出专题“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内容主要是药家鑫的泪水自述与一位专家略显怪异的点评,立即引发广泛热议。在微博上,对该节目的骂声一片,有网友更喊出了咆哮体:“这样报道药家鑫案我们伤不起!”
《新闻1+1》这样的报道,当然有伤,但在指出其伤在何处之前,我想先为《新闻1+1》辩护几句。
首先,《新闻1+1》采访药家鑫本身并没什么不妥。不少网友认为根本不该给“杀人犯药家鑫”在镜头前流泪、自述的机会,这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千夫所指,无疾而死”,这
8 很痛快,但毕竟不是信仰法治的公民的正常心态。一个千夫所指的杀人嫌疑犯,也有机会在大众媒体上亮相发声,这才意味着文明与进步。
其次,引发争议的这期《新闻1+1》节目,因未采访受害者家属而被不少业内人指责有失新闻平衡,但这指责未必站得住。央视此前曾采访过受害者家属,也播出了,只是未在此期节目而已。新闻平衡是通过媒体历时性的充分报道来实现,而非单独一个报道就必须穷尽所有方面的声音。
再次,药家鑫的流泪自述或有博取同情的嫌疑,但并非全无价值。如果其自述的深度和可信度足够的话,至少能够为犯罪学提供丰富的样本素材,也能让更多的家长反思,如何才能不让自己的孩子从小弹钢琴,长大后却成为药家鑫。
但是,上述辨析并不意味《新闻1加1》药家鑫的报道就没问题。央视该报道确实有伤,一个小伤,一个中伤,两个大伤。
节目中的专家、被观众骂得五颜六色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的分析,其实只是小伤。她说药家鑫拿刀扎向受害人的时候,只是重复过往被摁在钢琴前弹琴的动作,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就刺杀此人,行为上类似于砸琴。这种说法无非是委婉地表示药家鑫系激情杀人。合理吗?我觉得不合理。这就好比说,一个程序员杀人了,是因为他编程编得想吐所以重复敲击键盘的动作;一个理发匠杀人了,是因为他重复刮胡子的动作。以此推之,几乎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算作激情犯罪。
诚然,专家也有讲不合理的话的自由,但作为专家言论平台的央视,这时候就有必要引入与李玫瑾对立的法学专家意见,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就发微博说,“我认为„激情杀人‟之辩在本案中并不构成,药家鑫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定罪无疑。但在量刑上,旁观者无发言权,是否判死刑应当由法院来定”。遗憾的是,央视没有导入任何与李玫瑾相反观点的专家言论,这就很容易给观众造成央视在为药家鑫脱罪的印象。
李玫瑾的钢琴杀人说,只是小伤。中伤则是,不止专家意见,整个报道都在不断强调那双弹钢琴的手,“学钢琴的孩子不是恶魔”的弦外音呼之欲出,这很容易误导舆论,甚至干扰司法判决,为可能出现的轻判开路。一旦央视不无煽情的报道真影响司法判决,它固然有所僭越,司法就更是一败涂地。
真正的大伤,则要放宽到历史与社会的视野才能看到:一是非技术性而是导向性的新闻平衡缺失,二是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像央视这样的大众媒体,肯定有其基于主流或商业之上的立场,但作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作为公共意见汇聚的公器,它至少应保证对重大公共事件、重要公共人物的开放,尽可能地让各阶层、各类型的人的声音在其间展现。同样是犯罪嫌疑人,为何李刚的儿子还有药家鑫,就可以登上央视大讲心酸人生,大流忏悔泪水,而文强就根本没有这个机会?当然,文强能否得到专访机会,也许不是央视自己能决定的。但是,李刚的儿子、药家鑫等能否得到央视的专访机会,则是央视能自行抉择的。
再说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对中国媒体人而言,这其实是常识了,只不过在药家鑫报道中再次浮出。媒体人石扉客说得不错,一个弹钢琴的大学生杀人嫌犯注定比一个普通杀人嫌犯更有新闻价值,央视《新闻1+1》报道药家鑫的泪水不是问题,问题是其他媒体是否也能进看守所采访,也有机会充分报道。如果药家鑫案的报道有一千个媒体角度而《新闻1+1》只是其中一个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钢琴犯罪学分析又算得了什么呢。
1 药家鑫案的多角度思索
(一)为什么需要为“坏人”辩护的律师
最近,西安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媒体和舆论又被热炒了起来。热炒源于此案在庭审中,在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药家鑫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对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且他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因此,应当对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此言一出,在网络上遭到群起围攻,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称“要杀了辩护律师”的极端言论也并不罕见。
在我看来,这远远不是个案。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坏人”进行辩护,收获的必将是无数的口水与板砖,比如在“重庆打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时,就被网民围攻谩骂。流风所至,甚至一些律师不敢、不愿为“坏人”辩护,例如,在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出庭,并声称“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律师队伍中有无令人讨厌的人呢?当然有。比如一些律师与法官权钱交易,妨碍司法公正,例如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系原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仅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乌小青利用手中的权力就帮助胡燕瑜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但是,我们这个社会,却缺少不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而且,社会上出现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恰恰是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表现。
这个道理很简单。什么是“坏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谁也说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认“有罪”还是“无罪”。完全有可能出现公众认为的“坏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而公众认为的“好人”,实际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众来评判某个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而决定是否为他辩护,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
哪怕一个“坏人”最终被法庭认定为“有罪”,也需要为他进行辩护的律师,因为,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轻、罪重等问题,需要律师来帮助他找到来自法律的依据。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
再有一个问题,药家鑫的律师提出他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他属不属于“激情杀人”姑且不谈,即便他的说法是胡说八道,那么,为“坏人”进行辩护的律师有无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权利呢?律师并不是仲裁者,他的职业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为法庭裁决作参考。在我看来,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没有跟法官“勾兑”妨碍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见,哪怕是“胡说八道”也是他履职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或者对他进行人身攻击。
历史上那些著名的审判,例如“纽伦堡审判”、“东京大审判”,这些审判之所以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是因为审判者给公认的“坏人”以最充分的辩护权,每个“坏人”都有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今天,要让药家鑫案的审判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恰恰是需要他及他所聘请的律师进行最充分的辩护,而不是试图封住他们的口,甚至是将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从法庭上驱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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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琳:药家鑫辩护律师挨骂的背后
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五个月前的一天晚上,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将女服务员张妙撞倒,下车察看后对张妙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这宗由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案,引发了群情激愤并延续至今。自此案开庭以来,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这种情绪也波及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网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随之附送的都是“讼棍”、“没人性”、“禽兽不如”等字眼。在控辩审三角结构中,控辩双方本应“平等武装”才能维系司法天平的均衡,但律师天生弱势,其民间身份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的社会中备受冷落,传统的耻讼观念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边缘地位。一碰上律师为“坏人”张目,自然骂声四起。
这种对律师的贬损当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生态。西方有法谚将法庭比作情场,在法庭上所有的手段都被视为公平的。作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自然要处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便是为无恶不作的杀人犯辩护,也是司法必需,是公正的基石。如果我们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审判,也理应进一步认同杀人犯也需要律师。
原则上,公交司机不能拒载乘客,辩护律师也不能拒绝被告。律师在法庭上为“坏人”说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律师为他说话。律师并不是正义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在我看来,律师充其量只是为正义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而法官才是正义的“制造商”——法官需要对律师提供的材料进行筛选、判断,并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义的实现。在本质上,辩护权和控诉权都具有“建议”属性——建议法官如何裁判,而提出建议并不意味着必然被采纳。若站在辩护权的基石上,来观察药家鑫案中的律师表现,也就不那么令人激愤了。
网友最为反感的,是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药家鑫从宽处理,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药家鑫属激情杀人;二是药家鑫是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三是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上述种种,不过是律师一家之言。且不说药家鑫的行为很难归属到“激情杀人”之列,就算是“激情杀人”,也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案有: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
而将药家鑫描绘成“根正苗红”或“品行兼优”,并无太大意义,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而是因受“李刚门”等事件的影响,对司法不公有了刻板印象。也唯有通过实现个案的公正,才能逐渐校正这种令人忧虑的社会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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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家鑫杀人:折射社会精英的自主性道德堕落
编者按:药家鑫,一名高校在校生,有着不错的专业,毕业后可以成为一个看上去光鲜亮丽的音乐家,有车,有女友,一切都符合这个社会的精英阶层的特征。可就是这样一个社会精英,在开车撞人后,想到的竟然不是救人,而是如何摆脱罪责,甚至可以残忍的举刀杀人,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精英们的道德堕落?如果说第一刀还是被惊吓后的下意识反应,那么随后的几刀,难道还是肾上腺激素的分泌结果么?
药家鑫成为本周被提及次数最多的人名之一,这个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去年因为驾车撞人又在伤者身上刺了八刀制造了一桩轰动全国的血案,这次重新成为热点话题人物,是因为今年3月23日,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的公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从法律的角度看,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说它有什么特别之处,无非是行凶方式更残忍了一些。但随着案件的审理,这起刑事案仿佛变得复杂起来,其一:有消息称,500旁听者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同样身份的大学生,原告代理人认为法院对这500人进行问卷调查做量刑参考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其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用“弹钢琴”来形容药家鑫的杀人动作,辩护律师认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两个说法掀起轩然大波,加上媒体报道中不断出现有关药家鑫在生活当中柔弱、温顺的一面,因此出现了一种强烈的质疑声音,指出有人在美化药家鑫,想要通过完整展现药家鑫的方式唤醒人们的同情心,以换取“刀下留人”的结果。
其三:因药家鑫案牵扯出“中国要不要废除死刑”的讨论。讨论热度的升温,又陷进了“支持废除死刑,就是支持豁免药家鑫刑责”的口水仗。这个层面的讨论,因为涉及对社会的看法而容易陷入情绪化。司法审判如何在情绪化的声音中保持独立和超然,成为一个问题。 众声喧嚣不是坏事,药家鑫案具备了被公众关注的各种要素,踩到了当今社会的焦点地带,每个人都在这个案件中寻找和表达。不过,个案归个案,符号归符号,药家鑫无力承担公众对死刑存废、贫富差距等宏大话题的争论。
每个人都有权发表意见,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但有权做出判决的只会是法官。所以,允许公众广泛讨论,更鼓励法官独立判案。
当然也要看到,公众参与药家鑫案的讨论,出现多样的观点甚至不同的看法,从社会意义来看是有价值的,人们希望看到正义得以伸张,受害者得到宽慰,也希望看到,这个个案的形成,除药家鑫本人之外,还有哪些身外的因素。
因此,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追问,对他成长过程、性格形成的了解,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自我警示。药家鑫留给家庭教育、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疼痛,值得我们花更长时间去
(四)请愿书也不能救药家鑫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3月23日《中国新闻网》)
4 对于被告人杀人后,村民、同学或工友写请愿书求法院减刑的新闻事件,人们已经屡见不鲜。这些人举出被告人,如何优秀,曾获得过各种奖励,或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善良友好等理由,以期影响法院的判决。
从法理上讲,不能影响法院判决,因为法院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组织、集团的干涉。《请愿书》只是民众单纯地从情感角度出发的一种主观民意表达,不符合法治原则,所以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请愿书也不能救药家鑫,该怎么判,一切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像某些网友说的应重判,也不能像请愿者要求的那样对其姑息。
药家鑫已不可救,现在的社会土壤,又有着滋生出一个又一个药家鑫的可能,所以挽救下一个“药家鑫”就成为当务之急。
尼采说过,一个人犯了罪,不只他本人应受罚,他身边的人及他在的社会都有罪。从药家鑫事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目前存在的问题,畸形的社会衍生出的一些变态观念,作用在药家鑫的身上,再加上他自身恶的因素,一步一步把他推向了犯罪的边缘。 首先,应该看到的是药家鑫家庭中存在的变态的教育方法。
“在庭审过程中,药家鑫说自己从小就被父母寄予厚望,管束极严,每天就是学习、练琴两件事,练得不好就挨打。父亲甚至会把他关到地下室里,只有吃饭才能上楼。所以,他一度有自杀的念头。”
这个现象在当今社会可谓十分普遍,父母为了让子女成才,剥夺掉他们的童年,实行一种畸形的成功学教育方法,只顾他们的技能或成绩的培训,完全不顾其人格的完善。在没有仁爱的教育体系内,即使像孟子所说的人天生的恻隐之心,也会被他们耳濡目染的各种社会陋习吞噬。
这种教育方法不变,各种人格畸形的孩子还会层出不穷。
其次,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诱导了人们犯罪。
在不少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都有撞伤后,再碾压几次的例子,比较记忆深刻的有宝马车四次碾压撞伤儿童。造成这一恶行的根源,无疑是撞死赔付的成本要远小于撞伤,撞死是一次赔付,一般几十万就能了事,撞伤尤其是重伤则是无底洞。而这种观念又是由现行的《道路安全法》的法律制度缺陷造成的。对法律的修正与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最后,“农民难缠”的想法使药家鑫痛下杀手。
农民难缠,这大概是不少城市居民头脑中的观念,但这一观念大多是听来的,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进城,挤占了市民的活动空间和公共资源,再加上个别农民的讹诈事件,所以农民在城市的形象普遍不好。
但我们可以换位思考,假如你是一个农民,在没有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和完善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被撞伤后失去劳动能力,你会不会死死抓住撞伤赔付这根活命稻草?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农民难缠,也是被逼无奈。要想让农民不再难缠,就应该给其平等的国民待遇,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让他们无后顾之忧。
希望借助药家鑫的悲剧,这个社会能反省一下,使悲剧不再重复。
药家鑫案成网络热点 网友热议被撞后什么话最安全
药家鑫案尚未宣判,案件本身形成的话题一直是网络上的热点。因为被撞倒的受害人记了自己的车牌号,就杀人灭口,药家鑫的杀人动机令人不寒而栗。在华商论坛,网友“大连海
5 洋公园”就发起讨论“假如你被车撞,爬起来说句什么话最安全?”
不少网友都表示,要选择装死,否则会被捅死。至少也要声明“没记车牌号”。从网友的调侃回复中,不难看出大家对于这一事件的态度。
(五)丁炜:作为一个农村人 我想和药家鑫谈谈
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21岁大三学生药家鑫驾着私家车去看女友,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妙,下车后他没有立即施救,而是在发现张妙看自己车牌号后,“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而拿出水果刀,对张妙连捅8刀,致其死亡。
对药家鑫一事,我原本不想过多掺言,但在听过他的杀人动机后,我发现自己不能只围观不说话了,因为我也属于他所说的“特别难缠”中的一员。
我打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也放过牛种过地,平时接触最多的也多是农村人。虽然现在身处城市,但衣着光鲜的背后仍然抹不去浓浓的乡土味。作为一个农村人,我想和药家鑫,以及这个社会谈谈,农村人为什么“特别难缠”。
农村人,这个曾经象征勤劳和质朴的称谓,在当下渐渐沦为一种诋毁人的标签。对农村人的丑化现象随时随地都在上演,调侃和侮辱农村人似乎成了一种“时尚”,不讲文明不讲卫生会被骂是“农村的”,没文化没素质也会被骂是“农村的”,凡此种种,只要是远离文明的低俗的都是“农村的”。
维护权益时,农村人也愿意西装革履地坐在咖啡馆和风细雨地谈,可他们有那个平台吗?在这个免不了拼钱拼关系的世俗社会,他们维权的渠道本来就不多,有些甚至还被人为地堵死了。农村人永远都是弱势的一方,既耗不起精力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更缺乏足够的实力拼到底。所以他们在发生纠纷时,不少时候会选择呼天抢地、或者软磨硬泡等极端方式,因为这是成本最低的也是最管用的法子。
农村人进城生活很不易,既要接受别人的歧视,还时时担心遇到黑心老板,他们没有医保,也没有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只是一双手一条命,他们只想干一份活拿一份钱,养活自己养活家人。遇到纠纷,农村人也希望用最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要不是被逼无奈,谁愿意死缠烂磨啊?如果人人都有一个叫李刚的老爸,你看他们还缠不缠。
药家鑫说出的是一个人的话,道出的却是社会的一股思维。对农村人的偏见,并不仅限于药家鑫,在全国各地各个阶层都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法规制度中都有,城乡赔偿“同命不同价”持续了多少年啊。还有人把这种歧视堂而皇之地摆上桌面,很多专家学者直言低素质农村人拖了现代化的后腿,个别委员甚至还把“城市应该减少低素质外来人员”这样的意见写进提案。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美好的背后是无数农村人的艰辛付出。所以,正在享受美好城市生活的每一个人,请放下手中的咖啡,看一看身边的城市,哪个地方没有农村建设者的影子?
还有药家鑫,下次你父母探监的时候不要忘了问一问,您爷爷或者爷爷的爷爷,是不也是“特别难缠”的农村人?
(六)常梦飞:车祸之后再杀人究竟是何心态
究竟应该如何解释药家鑫的行为呢?在我看来,核心的问题,还在于一种极端自私的
6 价值观,即一切服从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大学生开私家车撞伤26岁女服务员,下车后又拿出刀子捅了她8刀,将她当场杀死——“被抓获的肇事者药家鑫承认,他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他持刀捅死受害者,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
车祸是不幸的,但毕竟还只是一起意外事故。但由于药家鑫下车后“持刀捅死受害者”,事件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变成了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
车祸以后再杀人,为什么格外令人愤慨?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药家鑫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也突破了做人的底线,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丧尽天良”。
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药家鑫的父亲目前在做生意,其母亲是西安一研究所职工,父母均系大学毕业,家境比较殷实。而且“据药家鑫的辅导员纪老师介绍,药家鑫在校学习非常出色”,“钢琴水平已经达到10级”——这样一个大学生,说他未来有着锦绣前程也不过分,为什么会选择在亲手杀死一个无辜者的同时也彻底毁掉自己呢?
许多论者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往往喜欢从制度层面去找原因。一个被说滥的理由是目前的赔偿制度有问题,对伤者的赔偿很可能比对死者的赔偿要高。但这个理由用在药家鑫身上不合适,因为他和他的家庭显然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况且退一万步说,即便有可能多赔钱,杀人的事也是绝对不能干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解释药家鑫的行为呢?在我看来,核心的问题,还在于一种极端自私的价值观,即一切服从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年来,这种极端自私的价值观随着所谓“市场理性”的扩展而大肆泛滥,这种价值观甚至内化成了相当一部分青年的集体无意识。
无疑,这种价值观也害了被其俘虏的年轻人。我相信,当药家鑫打开车门,俯身去看那位倒地的伤者的时候,他的脑海里浮现的不是对伤者悲悯和对自己错误的痛悔,而是急于逃脱责任的冲动——这个念头像魔鬼一样牢牢抓住了他,因此当他发现“伤者看见了自己”,“持刀捅死她”也就“顺理成章”了。
受害者已矣,药家鑫也难逃法律的严惩。但如果不理这种极端有害的价值观,那我们就可以预见还会出现更多的药家鑫。
(七)审理药家鑫案不能忽视社会观感
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西安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而是择日宣判,给药家鑫的命运走向留很大的想象空间。而在网上,对药家鑫则几乎是一边倒的诛杀之声,可谓群情汹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药家鑫该不该杀,如果日后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会不会留下民意左右司法公正的雀斑?日前《中国青年报》上的文章《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坐实药家鑫死刑》,似乎回应了部分人的担心。作者杨涛列举了诸如有自首情节、药家鑫平时表现不错、属于激情杀人等几项证据,认为药家鑫有法律上的从轻情节,罪不该死。该文的作者逆向思维,提醒法院独立思考,不受民意左右,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作者列举的几项证据与药家鑫的律师辩护词完全一致,给人以替药家鑫开脱的感觉。网民一片喊杀之声,自有道理在,我们不但不应该刻意回避,相反需要梳理其中的合理因子,把该案办成既公正又顺应民意的铁案。对于药家鑫案我有一个看法,就是药的杀人行为完全是一个连贯的过程,社会危害性极大。首先
7 药家鑫随身带着20多厘米长的尖刀。一个大学生并非社会上不良的小青年,身上带刀给人不好的联想。其次,药家鑫行凶过程中自主意识很强,并不是一时糊涂,他杀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灭口,防止被害人记住他,日后找他麻烦。这一点不仅有药家鑫的口供为证,而且从杀人的手段上也可看出,他在张妙的身上捅了八刀,不是一两刀,目的就是不让张妙活。再次,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令人发指。他的激情杀人与其它类型的激情杀人有很大区别,给公众的心灵摧残更烈,完全是毫无来由,丧心病狂。我们常见的激情杀人大多是双方有矛盾积怨,或者是偶然事件引发冲突,人身受到攻击,也就是说当事双方都处于情绪失控状态致行动升级。而药家鑫攻击的对象是一个受伤倒地,没有一点攻击能力的弱女子,药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威胁。这才是万人皆曰可杀的真正原因。杨涛的文章说,药是激情杀人,其情可宥。我想问:普天下有心平气和、悠然自得地去杀人的吗?
对一个被撞受伤的女子,不但不去施救,反而狂刺八刀,致人于死地。药家鑫的行为完全丧失了人性,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在药家鑫加害张妙的过程中,我们找不到一点点可以稍稍原谅他的细节。杀人的刀在那里,杀人的现场在那里,杀人的口供在那里,仅仅为了逃避一些经济赔偿而剥夺一个两岁孩子母亲的生命,网上的喊杀声有错吗?如果对这样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我们冷静地做袖手旁观状,那才真正恐怖呢。
药家鑫杀人案激起这么大的民意反弹,表达了民众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情绪,其背后的现实土壤更值得我们深长思考。药家鑫坠落的道德底线为何如此激烈地撞击着世人的神经?在药家鑫案中,有一个情节很耐人寻味。据法医鉴定,车祸发生时,张妙伤得并不重,药家鑫的口供证明,他也知道这个情况,但是药家鑫为了免除经济赔偿而杀了张妙,使案件的性质由民事赔偿转为恶性刑事案件。在金钱与生命的权衡中,药家鑫用三秒钟做出了选择。药家鑫的思想不是个孤例,他承载了相当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在这个不再纯真的年代,拜金主义占据了许多人的价值高地,人的善念被深埋,功利湮灭了良知,贪欲屏蔽了理想。不少人遇有事情,先要输入计算程序,看看这事划算不划算。尊重生命,维护他人的生存权,应该是人之为人的价值基石,可是审视药家鑫做的事情,离人太远、离兽很近,横看竖看近看远看都不像我们的同类。
药家鑫接受什么样的判决,确实不能以舆情为依归,法律重的是事实证据。然而法院也不应漠视公众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判不能超然于社会观感之外,他要通过判例引导社会价值和公众行为。一个错误的判决,不光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价值体系的紊乱。在媒体传播能力空前强大的今天,这种放大效应愈发明显。所以药家鑫案引爆的街谈巷议,西安法院应该充分倾听。如果药家鑫最终被判极刑,千万不要说民意索命,完全是他自食其果。
(八)药家鑫案报道的伤在何处?
央视《新闻1+1》近日播出专题“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内容主要是药家鑫的泪水自述与一位专家略显怪异的点评,立即引发广泛热议。在微博上,对该节目的骂声一片,有网友更喊出了咆哮体:“这样报道药家鑫案我们伤不起!”
《新闻1+1》这样的报道,当然有伤,但在指出其伤在何处之前,我想先为《新闻1+1》辩护几句。
首先,《新闻1+1》采访药家鑫本身并没什么不妥。不少网友认为根本不该给“杀人犯药家鑫”在镜头前流泪、自述的机会,这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千夫所指,无疾而死”,这
8 很痛快,但毕竟不是信仰法治的公民的正常心态。一个千夫所指的杀人嫌疑犯,也有机会在大众媒体上亮相发声,这才意味着文明与进步。
其次,引发争议的这期《新闻1+1》节目,因未采访受害者家属而被不少业内人指责有失新闻平衡,但这指责未必站得住。央视此前曾采访过受害者家属,也播出了,只是未在此期节目而已。新闻平衡是通过媒体历时性的充分报道来实现,而非单独一个报道就必须穷尽所有方面的声音。
再次,药家鑫的流泪自述或有博取同情的嫌疑,但并非全无价值。如果其自述的深度和可信度足够的话,至少能够为犯罪学提供丰富的样本素材,也能让更多的家长反思,如何才能不让自己的孩子从小弹钢琴,长大后却成为药家鑫。
但是,上述辨析并不意味《新闻1加1》药家鑫的报道就没问题。央视该报道确实有伤,一个小伤,一个中伤,两个大伤。
节目中的专家、被观众骂得五颜六色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的分析,其实只是小伤。她说药家鑫拿刀扎向受害人的时候,只是重复过往被摁在钢琴前弹琴的动作,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就刺杀此人,行为上类似于砸琴。这种说法无非是委婉地表示药家鑫系激情杀人。合理吗?我觉得不合理。这就好比说,一个程序员杀人了,是因为他编程编得想吐所以重复敲击键盘的动作;一个理发匠杀人了,是因为他重复刮胡子的动作。以此推之,几乎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算作激情犯罪。
诚然,专家也有讲不合理的话的自由,但作为专家言论平台的央视,这时候就有必要引入与李玫瑾对立的法学专家意见,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就发微博说,“我认为„激情杀人‟之辩在本案中并不构成,药家鑫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定罪无疑。但在量刑上,旁观者无发言权,是否判死刑应当由法院来定”。遗憾的是,央视没有导入任何与李玫瑾相反观点的专家言论,这就很容易给观众造成央视在为药家鑫脱罪的印象。
李玫瑾的钢琴杀人说,只是小伤。中伤则是,不止专家意见,整个报道都在不断强调那双弹钢琴的手,“学钢琴的孩子不是恶魔”的弦外音呼之欲出,这很容易误导舆论,甚至干扰司法判决,为可能出现的轻判开路。一旦央视不无煽情的报道真影响司法判决,它固然有所僭越,司法就更是一败涂地。
真正的大伤,则要放宽到历史与社会的视野才能看到:一是非技术性而是导向性的新闻平衡缺失,二是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像央视这样的大众媒体,肯定有其基于主流或商业之上的立场,但作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作为公共意见汇聚的公器,它至少应保证对重大公共事件、重要公共人物的开放,尽可能地让各阶层、各类型的人的声音在其间展现。同样是犯罪嫌疑人,为何李刚的儿子还有药家鑫,就可以登上央视大讲心酸人生,大流忏悔泪水,而文强就根本没有这个机会?当然,文强能否得到专访机会,也许不是央视自己能决定的。但是,李刚的儿子、药家鑫等能否得到央视的专访机会,则是央视能自行抉择的。
再说媒体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对中国媒体人而言,这其实是常识了,只不过在药家鑫报道中再次浮出。媒体人石扉客说得不错,一个弹钢琴的大学生杀人嫌犯注定比一个普通杀人嫌犯更有新闻价值,央视《新闻1+1》报道药家鑫的泪水不是问题,问题是其他媒体是否也能进看守所采访,也有机会充分报道。如果药家鑫案的报道有一千个媒体角度而《新闻1+1》只是其中一个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钢琴犯罪学分析又算得了什么呢。